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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修订版的完全实施

1. 序言
伴随着2020年4月1日“损害赔偿额计算方法的重新审定”的实施,以及2020年10月1日“设立查证制度”的实施,于2019年5月10日成立的专利法修订版实现了全面实施。在此,为您介绍专利法修订版的概要。

2.本次修订的特征
“设立查证制度”是为了加强收集证明专利侵权所必需的证据的手段。 “损害赔偿额计算方法的重新审定”朝着增加专利侵权造成的损害赔偿额的方向进行了修订。(注:关于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在日本《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和《商标法》中也作了同样的修订。)

3.查证制度的设立
(1)设立背景
以往,作为便于被侵权方(专利权人等)举证专利被侵权的证据收集制度,存在文件提交命令等制度:法院可以责令涉嫌侵权方提交待作为证据的文书。然而,该制度被指出存在以下等问题:对证据持有方不具备强制力并且可能缺乏实效性;仅通过查验利用该制度所获取的待查验对象不容易做出判断(例如与制造方法等相关的专利、以及围绕软件专利实施侵权诉讼的情况)。此外,在许多发达国家中,也有在法律上执行强制证据收集手段的情况。有鉴于此,此次设立并开始实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证据收集手段即查证制度。

(2)制度概要
所谓的查证制度,是指当专利有可能被侵权时,中立的技术专家会根据法院的命令进入涉嫌侵权方的工厂等,从而进行为证明专利被侵权所需的调查(包括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要求出示文件等),并向法院提交查证报告的制度。查证命令的申请方可以将查证报告书作为证据来使用。

(3)查证条件
批准查证请求命令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i)必要性(用于举证侵权行为);
(ii)侵权盖然性(侵权可能性很高);
(iii)补充性(预计利用其他方式不能收集到足够的侵权证据);
(iv)适度性(收集证据不会给对方造成过度的负担)。

(4)保密规定
另一方面,作为机密保护机制,规定被请求方可以就批准查证请求命令的决定进行异议申诉,或者可以请求不向查证命令请求人开示查证报告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另外,规定查证方拥有拒绝作证的权利、以及对泄漏机密的刑事处罚等。

4.损害赔偿额计算方法的重新审定
(1)就超出被侵权方的生产能力等部分的损害认定
以旧日本专利法第102条第1款为例,如下图左侧所示,规定将被侵权方的利润损失(在不存在侵权的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润)视为损失金额,不过,对于超出被侵权人的生产能力等部分(下图中的[A]),则规定可以对推算的损失金额进行减额。然而,完全不认定对该部分的损失则意味着专利权人丧失了专利实施许可的机会。
因此,如下图右侧所示,通过本次修订,专利权人等被侵权方除了根据自身的利润损失计算出的损失金额以外,还可以针对超出被侵权方的生产能力等部分请求相当于专利使用费的金额(图中[B])(参见《修订专利法》第102条第1款第2项)。

《修订专利法》第102条第1款第2项

(2)相当于专利使用费的金额
此外,在新设立的第102条第4款中规定:当认定相当于专利使用费的金额(上图中的[B])时,可以考虑在存在专利侵权的前提下商定的相当于专利使用费的金额。例如,与不存在侵权而事先进行了专利实施许可协商的情况相比,在侵权方已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相当于专利使用费的金额会有所增加。本次修订明确了可以在考虑存在侵权的基础上来认定相当于专利使用费的金额。

5.结语
查证制度有望成为收集证据的有力工具。有关今后观察查证制度是否正确地得到运用,以便能够辅助专利权人灵活地使用专利权,我们将继续密切关注法院判决的动向。
另外,在此次的专利法修订中,朝增加因专利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额的方向进行了修订。今后,我们将继续关注专利权人能否获得充足的损害赔偿额。

作者:木村 诚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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