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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功能定义的抗体的发明可以获得专利授权吗?

1. 简介


在与药品有关的发明中,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定义的方法多种多样。因此,更深入地了解能够使用哪种定义方法来获得专利授权是非常有益的。关于如何定义药品发明,在满足撰写要求(支持要求、能够实现要求等)方面尤为重要。
例如,在抗体药品的发明中,关于满足撰写要求方面,在审查阶段中经常会要求通过其结构(定义CDR序列、对包含CDR的可变区等更宽泛的区域的序列进行定义)来定义抗体。另一方面,也有一部分申请未定义结构而通过功能来定义抗体从而获得了专利授权。
近年来,作为以上说法的佐证,有一个法院案例 (2019 (ネ) 第10014号) 判决由其功能定义的抗体的发明满足撰写要求。在本时事资讯的以下部分将介绍该法院案例。请参阅以下的详细说明,希望以下信息能够帮助您以最合适的定义方法得到关于抗体发明的专利保护。


2. 日本专利法规定的主要撰写要求


以下对能够实现要求和支持要求进行概述,在医药品发明中,由于违反这些条件,许多申请被驳回。

(1) 能够实现要求(专利法第36条第4款第1号)
专利法第36条第4款第1号规定,说明书中关于发明的详细说明应该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清楚并且完整的公开,以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发明。当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和附图中的内容以及申请时的公知常识意图实施要求保护的发明时,却无法理解该如何实施,则说明书不满足能够实现要求。此外,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施本发明而不得不进行超出合理预期范围的反复试验和/或复杂且高难度的试验,则说明书不满足能够实现要求。

(2) 支持要求(专利法第36条第6款第1号)
专利法第36条第6款第1号规定,要求保护的发明不得超出说明书中有关发明的详细说明公开的范围。在判断支持要求时,对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超出有关发明的详细说明中的“以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认识到本发明的问题得以解决而公开的范围”进行判断。当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超出说明书中公开的范围时,则认定有关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内容不满足支持要求。


3. 案例介绍


案件2019 (ネ) 第10014号
专利停止侵害请求上诉案
法院知识产权高等法院
发明的名称针对前蛋白转化酶枯草杆菌蛋白酶kexin9型(PCSK9)的抗原结合蛋白
宣判日期2019年10月30日
在本案中,关于是否满足撰写要求(支持要求以及能够实现要求)的主要权利要求如下。

“[权利要求1] 一种分离的单克隆抗体,它能够中和 PCSK9 和 LDLR 蛋白的结合,并在和PCSK9结合上与包含重链以及轻链的抗体竞争,其中,该抗体包含的所述重链包含由 SEQ ID NO.49 的氨基酸序列组成的重链可变区,该抗体包含的所述轻链包含由SEQ ID NO.23的氨基酸序列组成的轻链可变区。”

(下文中,将包含重链以及轻链的抗体称作“参考抗体”,其中,该抗体包含的所述重链包含由 SEQ ID NO.49 的氨基酸序列组成的重链可变区,该抗体包含的所述轻链包含由SEQ ID NO.23的氨基酸序列组成的轻链可变区。)

本发明的说明书中公开了本发明的抗体发挥本发明中的作用的机制,以及获得本发明抗体的筛选方法。
关于机制,公开了:得知“中和PCSK9和LDLR蛋白的结合,并与参考抗体竞争”的抗体以与参考抗体相同的机制引起受试者血清胆固醇的降低。具体而言,该说明书公开了以下内容: (1)获得了中和(阻断)PCSK9与LDLR结合的抗PCSK9单克隆抗体;(2)参考抗体对PCSK9与LDLR的EGFa结构域的结合有极好的阻断作用(在实施例中通过晶体结构分析得以证明);(3)抗PCSK9抗体阻断PCSK9与LDLR的EGFa结构域的结合,从而增加LDLR水平,而LDLR水平的增加对受试者的血清胆固醇水平的减少有效;(4)获得了与参考抗体竞争的抗体; (5)与参考抗体竞争的抗体结合PCSK9上的与LDLR的EGFa结构域相互作用的小区域,从而能够抑制PCSK9与LDLR的EGFa结构域的结合。
关于筛选方法,以按照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按顺序实现的级别(大致对应于论文的“材料和方法”级别)公开了最终获得本发明抗体的一系列流程,包括:制备免疫小鼠;利用免疫小鼠制备杂交瘤;筛选(如初步筛选、大规模受体配体阻断筛选等)以从杂交瘤产生的抗PCSK9抗体中识别“与参考抗体竞争并阻断PCSK9与LDLR结合的抗体”;表位分库试验;以及对筛选识别的抗体的效果的评价方法等。被公开的。在实施例中,示出了晶体结构分析的结果,并详细公开了PCSK9上的与LDLR结合的结合域的位置、参考抗体与该结合域的结合、以及参考抗体阻断PCSK9与LDLR结合等。而且,还公开了以下内容:从上述记载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识别与PCSK9上的结合域或与其附近结合的其他抗原结合分子,从而容易地识别出与参考抗体同样地能够中和LDLR 和 PCSK9的结和的抗原结合分子。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判决>
(1) 关于支持要求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以下简称知产高院)基于下述理由作出法院判决,认定该发明满足支持要求。
从说明书的公开内容可知,本发明所要解决的问题如下:提供一种“分离的单克隆抗体,其能够中和 PCSK9 和 LDLR 蛋白的结合,并与参照抗体竞争”,通过提供该抗体来中和PCSK9与LDLR蛋白的结合,并增加LDLR的量,从而实现降低受试者血清胆固醇的效果,并治疗或预防与胆固醇水平较高相关的疾病,例如高胆固醇血症等。
在说明书中公开了以下方法:制备产生抗PCSK9抗原结合蛋白的杂交瘤的方法,以及用于从该杂交瘤中获得的抗体中识别“与参照抗体竞争,并中和PCSK9和LDLR结合的抗体”的筛选和表位分库的方法。我们可以认为,根据这些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认识到能够通过从头反复执行这一系列的流程,而获得除在说明书中具体公开的与参照抗体竞争的中和抗体之外,还能够获得与参照抗体竞争的其他中和抗体。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认识到:能够获得“一种分离的单克隆抗体,它能够中和 PCSK9 和 LDLR 蛋白的结合,并与参照抗体竞争”,并通过使用该抗体来解决治疗或预防与胆固醇水平较高相关的疾病这一本发明的课题,因此本发明符合支持要求。

此外,对于上诉人关于本发明未定义抗体结构(氨基酸序列)的指控,知产高院认为,在识别具有特异性结合的抗体的过程中定义氨基酸序列是公知常识,为了获得具有特异性结合的抗体,事先定义抗体的结构(氨基酸序列)不被认为是必不可少的。

(2) 关于能够实现要求
知产高院基于下述理由作出法院判决,认定该发明满足能够实现要求。
如前所述,在判断能够实现要求时,由于可以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制备并使用本发明的抗体,因此可以认为说明书中关于发明的详细说明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了清楚并且完整的公开,达到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发明的程度。因而,本发明满足能够实现要求。

此外,上诉人提出如下的主张:本发明并未定义抗体结构,而仅从功能上进行定义,包含的抗体范围极其广泛,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获得除实施例公开的抗体以外的、包含在本发明范围内的未定义结构的抗体,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且需要进行超出合理范围的反复试验,因此该发明未能满足能够实现要求。对此主张,知产高法作出如下判决:如果在说明书的关于发明的详细说明中公开了将一种技术思想具体化了的抗体的制作方法,则应该说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方法,而没有必要公开能够获得属于该发明的技术范围内的所有氨基酸序列的抗体的方法,其中,该技术思想是一种分离的单克隆抗体,其能够中和 PCSK9 和 LDLR 蛋白的结合,并在与PCSK9的结合上与参照抗体竞争。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公开的内容,除了可以获得说明书中公开的与参照抗体竞争的中和抗体外,还可以获得本发明的权利要求范围内的与参照抗体竞争的中和抗体。因此,不应该说为了获得包含在本发明的技术范围内的抗体需要进行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期的反复试验。


4. 总结


如本案的判决所示,在日本即使是未定义抗体结构(氨基酸序列)而通过功能来定义抗体的发明,也有可能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而被判断为满足撰写要求,在该情况下,只要满足其他被授予专利的条件就有可能获得专利授权。虽然,对本发明的法院判决的妥当性众说纷纭,但是,该发明的说明书中不限定氨基酸序列,而对具有“能够中和PCSK9与LDLR蛋白结合,并在和PCSK9结合上与参考抗体竞争”这一功能的抗体可降低血清胆固醇的机制,与试验结果一起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在这一点上,可以认为通过具有该功能的抗体来解决本发明的课题这一技术思想以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而易见的方式被公开了。此外,本公开的说明书以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方法的方式公开了为了获得具有该功能的抗体的筛选等方法,而且该方法无论是否公开氨基酸序列均可实施。从本案的判决可以了解到,在通过功能定义抗体的发明中,说明书中至少应该包括:无论氨基酸序列如何,以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认识的方式公开了通过其功能定义的抗体(不仅是部分的具体例子,而是所有具有该功能的抗体)能够解决本发明的课题。并且有必要公开如下方法,即,无论是否明示氨基酸序列,都能够以高度重现的方式获得具有该功能的抗体。
如果您的抗体发明的具体结构尚未确定,或者您不希望通过结构来定义您的抗体发明,我们建议您可以考虑提交一份通过抗体的功能定义抗体的发明申请。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为了满足撰写要求,说明书公开的内部必须足够充分(例如发挥作用的机制和筛选方法等)。如果氨基酸序列已经确定,则最好在说明书中公开该氨基酸序列,以便万一在审查中被认定为不符合撰写要求时可以进行修改。如果您正在考虑提交这类抗体相关的发明,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很乐意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提供专业的建议。
另外,美国专利局、欧洲专利局和日本专利局对抗体发明中需要对序列进行限制的程度各不相同。根据最近在日本进行的研究,在日本和欧洲注册的无序列限制的抗体药品发明有比美国多的倾向(《抗体药品审查和食品用途发明审查的最新趋势及其国际比较》,《专利》 2020,第73卷第6期)。假设一项抗体药品发明在美国需要通过抗体结构(氨基酸序列)来定义,而在日本该发明有可能不通过其结构定义抗体,而是通过功能定义来实现专利授权。因此我们认为在日本申请抗体发明专利时,以上方法可以作为一个选择。
我们将密切关注抗体发明的定义方法的未来趋势。


专利代理师 : 辻 奈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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